亞馬遜作為全球最大的電商平臺,它最離不開誰?不是它的母國美國,而是中國,是中國賣家。
在亞馬遜上,40%以上的賣家來自于中國。而在中國做跨境電商的賣家中,廣東的賣家能占到70%,這當中50%的份額來自于深圳。
可以說,亞馬遜和中國賣家是相互依存、彼此依賴的關系,賣家是亞馬遜平臺供應鏈的最基礎單元,也是構成亞馬遜的基本單位。而賣家也需要其龐大的流量。
然而就是在雙方如此緊密的利益關系下,亞馬遜還是對中國賣家開刀了。
從今年的5月份開始,不少中國賣家發(fā)現(xiàn),自己在亞馬遜的賬號被凍結,包括商品下架、店鋪關閉、資金凍結等,讓不少跨境電商企業(yè)損失慘重。
亞馬遜無故封號的行為直接威脅到賣家的生存。面對亞馬遜的不透明商業(yè)行為,亞馬遜終于被判決嚴重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并要求其無條件解封被凍結的賬號。
亞馬遜嚴重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德國本土一家名為Mi.to Pharm的主要經營開發(fā)和銷售醫(yī)療技術和化妝產品的家族企業(yè)被亞馬遜平臺凍結了賬號。這意味著該家族企業(yè)失去了其重要的銷售渠道,并且儲存在亞馬遜倉庫且尚未賣出的貨物還面臨著被銷毀的風險。
近日,Mi.to Pharm家族企業(yè)的代表律師斯潘格勒(Simon Spangler)針對亞馬遜此番封號行為進行上訴,漢諾威地區(qū)法院判決亞馬遜公司的行為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法院命令亞馬遜公司無條件解封賣家被凍結的賬號,并且不能銷毀賣方公司已儲存且尚未售出的貨物。此外,在亞馬遜對該企業(yè)解封后,仍要保障其在平臺有繼續(xù)申訴的權利。
根據反壟斷法(Kartellrecht),漢諾威地方法院也對亞馬遜設定了限制行為。斯潘格勒(Spangler)表示:“這是德國地方法院首次在《反壟斷法》的基礎上,以P2B條例為基準對亞馬遜進行的判決,法院的決定削弱了亞馬遜的主導地位,將會為亞馬遜平臺的賣家提供進一步的權益保障。”
然而,斯潘格勒(Spangler)最后回應稱:“該帳戶被封鎖的原因是違反使用條款,沒有給出進一步的理由,要求證明帳戶凍結的理由也沒有成功。”
《歐盟商業(yè)平臺(P2B)條例》
針對亞馬遜在凍結賬戶的理由中提到的“涉嫌違反使用條款”理由,法院判決這不符合《歐盟商業(yè)平臺(P2B)條例》。
《歐盟商業(yè)平臺(P2B)條例》適用于向企業(yè)用戶提供服務的在線中介服務和在線搜索引擎,以及在歐盟建立并向歐盟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公司網站。這包括電子商務市場,應用程序商店,商業(yè)社交媒體,價格比較工具和一般的在線搜索引擎。例如亞馬遜市場(Amazon Marketplace)、eBay、蘋果App Store、Google Play、Facebook、Booking.com等。
該條例旨在阻止應用商店、搜索引擎、電商網站和酒店預訂網站的不公平商業(yè)行為,以此確保平臺中的商家店鋪獲得公平待遇,可以被視為歐盟采取干預主義方式監(jiān)管在線平臺的標志之一。條例也對平臺有一些明確禁止行為:
1. 數字平臺在沒有明確原因的情況下不能再暫停或終止賣家的帳戶,應該有上訴的可能。
2. 更改條款和條件時,至少需要提前15天發(fā)出通知,以便公司適應。
3. 市場和搜索引擎需要披露用于在其網站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排名的主要參數,以幫助賣家了解如何優(yōu)化自身的形象。
《歐盟商業(yè)平臺(P2B)條例》還提到,除了P2B條例作為反壟斷的監(jiān)管目標外,歐盟境內的電商平臺必須建立起專門的申訴系統(tǒng),以此幫助更多的電商賣家去更好的維護他們的權利,這樣跨境電商市場才能得以有序發(fā)展。
目前,歐盟委員會也正在修訂基于P2B條例的網絡平臺法律法規(guī),明確以P2B的監(jiān)管為導向。
雖然,漢諾威法院對亞馬遜進行了判決,但是,亞馬遜是否會反訴或者執(zhí)行法院命令,也很難說。而且漢諾威法院是一家德國的地方法院,也不清楚其管轄能力是否能撼動遠在美國的亞馬遜公司。
之前被封號的中國賣家,是否能看到亞馬遜美國站賬號解封的一線轉機,也有待觀察。畢竟,中國賣家的情況與德國亞馬遜賣家的情況不一樣……亞馬遜德國站的業(yè)務量目前是亞馬遜在歐洲市場體量最大的,而亞馬遜電商在中國市場的業(yè)務量幾乎等同于沒有。亞馬遜一定會區(qū)別對待中國賣家與德國賣家的處境。
德國法院的這次判罰,只能說是給被誤封賬號的賣家們一線希望。如果中國賣家的賬號確實沒有違規(guī)行為,是可以積極地進行訴訟和在平臺內進行申訴的,近期也有一些賣家賬號也有申訴回來的案例。
但如果確實存在違規(guī)行為,亞馬遜平臺也不會輕易妥協(xié)!
溫馨提醒:
提醒各位亞馬遜賣家們,當前一定要遵守平臺的規(guī)則,合規(guī)運營才能在平臺上走得長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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